拟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
2024-12-9
| 20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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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馨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8月修改)
为了规范高行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 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 规则。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 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运行 安全、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居民区党组织领导,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 行职责,规范运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 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治理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通报居民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并认 真听取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 、业主大会名称:高行镇高行馨苑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和接待地址:万安街76号102室。 二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金京路        南至万安街
西至新行路        北至芦九沟
三 、物业类型:住宅、其他类型物业 四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110386.26平方米,其中住宅101611.44平方米,972 套,非住宅8774.82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或者集体讨论等形式。业主大 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
一 、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以下第(一)、(二)种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 一)在本住宅小区指定地点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将业主意 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 二)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发送表决票、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 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 、电子投票形式
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以下第(一)、(二)种电子投票方式:
( 一)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实名认证建立的本住宅小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业主
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进行表决,在此基础上统计汇总,公 布表决结果;
(二)通过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建立的社区专用投票程序等方式进行表决,并在此 基础上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电子投票形式均需事前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备,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
三、集体讨论形式
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以下第(一)、(二)种集体讨论方式:
( 一)以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并推选1
名业主代表。未经业主小组同意,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业主小 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表决  票形式书面征求该业主小组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二)由全体业主共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对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当场投票表 决;
四 、线下与线上相结合形式
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择线上参与表决与线下参与表决相结合的第 ( 一)、(二)种方式:
( 一)前款第一项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即线下参与表决)与第二项电子投票形式 (即线上参与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详细形式可以在每次业主大会会前公告中明示;
( 二)前款第三项集体讨论形式(即线下参与表决)与第二项电子投票形式(即 线上参与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详细形式可以在每次业主大会会前公告中明示。 本住宅小区对“委托代理人”做如下约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应书面委托本住宅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或直系亲属或使用 人作为其代理人签收表决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持业主书面委托 书、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并依据业主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 决。本住宅小区每名代理人接受委托的业主人数上限是5人。
2、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业 主大会会议,且代理人需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式员工,并持有书面委托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

第七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 已 送 达 :
(一)当面领取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本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业主提供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业主提供 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业主委员 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 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四)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 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 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 数的业主且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大会统计票数应该有业主代表参加公开计票、唱票,接受业主监 督

第九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或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书面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
(三)当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时,居民区居委会有权召开 临时业主大会,决定进行处理。
(四)经5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并经过房管办、居委会审核同意后召开。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委员会决定, 拟定并公示草案、公告方案、制作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截止时的15日前,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业主大 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栏、宣传栏、 门牌幢内均可)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属地街镇或房屋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 会派员参加。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召开业主大会15 日前公告业主大会议题、议案,并在表决事项投票日期7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 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 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 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 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 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六)会议经费与组织及主任权限
业主大会会议经费最高1万元/年,业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支配; 该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主任最高权限为3000元/次。
(七)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 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 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修改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等适合本住宅小区的各项规则、规约、制度的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八)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 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十)组织、主持或者提议召开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参加居民区党组织召开的三位一体会议,并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十一)对紧急事项作出决定和处理,并在紧急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或告知相关业主;

第十三条 业委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竞选时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至65岁周岁以下,热心公益
事业,身体健康,模范履行职责,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党 员优先择优考虑)。
二、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建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维修资金、拖欠物业费的;
(五)一年内在本小区居住不满六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
(七)业委会委员不得利用委员身份参加从事与业委会、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
等无关的小区事务、社会事务或其他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 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三)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 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使用印章应该办理登记并留存底稿原件存档备查。
业主大会印章用于业主大会公告、决定和经业主大会批准或授权的合同、协 议等文件。
业主委员会印章用于业主委员会决议、公告、函件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 会决定或执行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 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原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移交其保管 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 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可以依法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 害的,由相关贵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 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的日常办公费,合计2.2万元/年。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于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 获得的收益中提取。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活动经费、小区公共收益、维修资金收支和物业服务费按实结算部 分,每年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审计一次(审计费从公共收益中提取), 在次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二十二条 改选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居民委员 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启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积 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牵头,通过组织召开居民座谈会、楼组长会议、业 主推荐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 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公示、公告。
居民区党组织可以召开党员业主、楼组长等会议,推荐符合条件的业委会委员候 选人、候补委员候选人、业主代表候选人,并提交换届改选小组讨论,并向业主 广泛宣传、推荐。

第二十五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 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 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小区物业管理事宜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 管理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二十七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 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 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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